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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书苑 >> 奋斗在开元盛世 >> 第389章 大理寺

第389章 大理寺 2/2

好,他龙行虎步,威严无比,自然能够震慑咱们这一群连品级都没有的吏员,只是不知道,他进了大理寺,面对咱家少卿,堂堂的朝廷四品命官,还能不能走出这股子威严来?”

“哈哈哈……还威严?让咱家少卿,和刑部,兵部两位侍郎,一共三位四品大员等他一个小小的监察御史,还能威严,哼,不尿了裤子,就算他杜九郎憋得好!”

“哎呀,怪不得人们常说,御史台之中,上上下下二十多个御史里面,只有这位杜九郎最是废物,一开始的时候,我还以为因为监斩张氏兄弟的案子,正好撞到了汜水谢三郎的手上,也算是非战之过吧,人家汜水谢三郎是什么人物,总不能败在他的手上,就说杜九郎是废物吧……嘿嘿,今日一见,废物果然还是有原因的……”

大理寺门口的这群吏员,也算是见多识广了,尤其对同为三法司之一的御史台很是关注,聊起来之后,一个个毒舌得厉害,这也就是杜九郎已经进了大理寺的大门,要是没进去,听到这帮吏员的议论,估计能气得当场脑淤血喽。

不说一众吏员如何议论,只说杜九郎,步入大理寺之后,心情很是激荡。

大理寺,乃是大唐三法司之一,主要职责,审理京都各县徒刑以上的案件,复核刑部判罚的死刑。

说白了,就是京城的“大案、要案”都需要大理寺进行审理,全国范围内的“大案、要案”都要到大理寺来复核。

真要是说起来,这个职责,本身就侵占了尚书省刑部的一部分职责。

具体说起来,有点绕,都别急哈。

先说分级,一共是两个分级。

第一个,大唐刑罚的分级,五级,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第二个,大唐行政级别的划分,仅以律法管理这个角度来说,县级,州府级,国家级。

说现在有个人犯了法,县衙门把人捉拿归案,县令也好,县尉也好,拿出卷宗一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罚吧。

这个时候,就涉及到刑罚的分级了。

轻罪,判笞刑也好,判杖刑也罢,反正就是打板子,不管大板子还是小板子吧,县令就能直接宣判。

重罪,需要判罚徒刑以上的那种,这个级别的罪犯,县衙就无权宣判了。

怎么办?

出具初步的判罚意见,上报!

上报给州府,州府拿过来,先看卷宗,后看县衙门出具的初步判罚意见。

一看徒刑,嗯,这个咱这儿就能办!

州刺史也好,府尹也罢,大笔一挥,徒刑可以,就这么判罚吧。

自有公文上传下达。

下达,把州刺史或者府尹的判罚意见给县衙门,由县衙负责实施,说白了,判了徒刑,就是让犯人“劳动改造”,具体地点,就是案发的县城范围。当然,也可能有其他的职位,那就由县衙出人,把罪犯押解到制定的地点去服役。

上传,徒刑也好,笞刑、杖刑也好,这些案子,无论大小,无论你能不能判决,只要是判了,就得上报给刑部,请刑部复核,一般情况下,要是没有冤假错案,基本就是个备案,要是被刑部复核出毛病来,那就发回来重审重判,不过徒刑以下的案子,很少出现这样的情况。

再回到刚才的流程节点上。

县衙上报处理意见,到了州府,州府一看,流刑,或者死刑,这个麻烦了,咱们这儿不能判了。

但是,不能判也不能直接把公文上报给刑部,一级公文传递,得有一级公文传递的职责,具体到这件事情上,州府地审核一下案情,看看是不是有所疏漏,要是有的话,就案子打回去重审,要是没有的话,附属处理意见,然后再上报给刑部。

刑部接到卷宗之后,该怎么宣判就怎么宣判,该是流刑就是流刑,该是死刑就是死刑。

这还不算完。

因为流刑以上,在大唐就算是大案、要案了,这样的案子,不管发生在哪里,为了防止刑部滥用职权,还得把案卷传递给大理寺,请大理寺进行复核。

要是流刑还好,大理寺复核完了,确认了,就算是流程走完了。

要是死刑,更麻烦,大理寺复核一遍还不算完,还得上报门下省,由门下省出面审核一遍,同样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再上报给天子,天子确认了,死刑的案子才算是走完了流程。

然后的处理就简单了,公文再次逆向传递,每一级衙门都要附属意见,最后交到县一级去具体实施。

整个流程说起来繁琐,但是按照层级对应关系来看,倒也是简单。

笞刑,杖刑,县衙门审理,县衙门定罪,州府衙门复核。

徒刑,县衙门审理,州府衙门定罪,刑部复核。

流刑,县衙门审理,州府衙门第一次复核,刑部定罪,大理寺第二次复核。

死刑,县衙门审理,州府衙门第一次复核,刑部定罪,大理寺第二次复核,门下省第三次复核,天子御笔亲批。

总之,刑罚越重,涉及的衙门就越多,整个流程就越长。

当然了,这是比较理想化的状态,规定肯定是这么规定的,但是具体操作起来,就变了样了。

主要原因,还是整个流程过长,消耗的时间太多。

比如,一个罪犯入室行凶,杀了人家一家三口,犯人抓到了,如果按照流程走的话,少说得折腾半年,不但是人家苦主等不了,就是县太爷也不愿意等,这样的畜生,还让他在大牢里面糟蹋半年粮食,别说对不起苦主了,都对不起农民伯伯的辛苦。

怎么办?

县太爷直接发令,给我打,打死拉倒!

县衙衙役,找那身强力壮的,大棍子论起来,往死了打。

前文说过,唐朝的刑杖、大杖、小杖各有规格,大杖那种,玩了命地往后背上招呼,一般人可扛不住三五十下。

反正基本上,一顿招呼,肯定能把犯人当堂打死。

按规矩、按流程说,这样肯定不对。

但是人家县太爷也有说的啊,按律,可分三次,共刑杖二百下,他杀了人家一家三口,还不承认,我懒得跟他废话,就直接动刑了,谁知道这小子凶残归凶残,不禁打啊,三十刑杖下去,打死了,怨谁?只能怨他命不好,又或者,是人家一家三口在天有灵,借了我县衙役之手,给自己报仇雪恨来了……

这么一说,谁还因为一个丧尽天良的必死之人,跟县太爷较劲去?

行吧,就这么着吧,下不为例哈……

这便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了。

那为什么说大理寺的职责,侵占了刑部的一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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