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榜写作榜手机小说

最近更新新书入库全部小说

三、辩护权的法治建构 1/7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辩护权的行使,必须要有法律的保障。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来看,当然规定了律师的某些权利,但这些权利的行使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很大的障碍。因此,对于律师的辩护权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落实,是我国目前刑事法治建设中面临的一个重大的问题。

(一)会见权

律师为了履行辩护职责,必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我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广泛地实行判决前羁押措施(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因而会见只能到羁押场所。会见权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前提与基础。因此,有关国际公约对此都作了规定。例如《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专门规定了受到刑事追诉之人与律师的联系权和会见权。该基本原则第7条规定:“各国政府还应确保被逮捕或拘留的所有的人,不论是否受到刑事指控,均应迅速得到机会与一名律师联系,不管在何种情况下至迟不得超过自逮捕或拘留之时起的48小时。”第8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察和完全保密的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这一规定不仅要各国政府必须在一定时间内确保被指控之人与律师保持联系,而且对于会见的形式都作了具体规定。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也都对律师会见权作了规定,但在会见权的落实上还存在各种障碍,尤其是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更是难上加难。

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只有提起公诉以后,律师才开始介入,履行辩护职责。而在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是无权介入的。因此,当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提出了律师提前介入的命题。经过长时间的论证,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采纳了律师提前介入的建议。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不是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而是提供法律咨询,但这种法律咨询也是以会见为前提的。同时,在会见中,律师还可以了解案情,从而为将来的辩护奠定基础。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受到以下各种限制:

1.会见批准的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其他案件的会见,则不需要批准。但侦查机关往往以涉秘为由对所有案件的会见都行使批准权,否则不予安排会见。尽管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但一些侦查机关仍将批准作为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必经程序,这一限制显然是非法的。

2.会见时间的限制

为落实律师会见权,上述六部委作出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这一规定的内容是明确的,即会见应当在律师提出以后的48小时或者5日内完成。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1条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5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根据这一规定,48小时内或者5日内会见就被解释为安排在48小时、5日以外的任何一个时间会见。我认为,这绝不是一种文字游戏,对于六部委规定的曲解只能表明某些部门对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安排律师会见这一规定的抵触心理。关于会见的见面时间和次数,法律也没有限制,但在司法实践中,某些部门往往加以限制,每次会见一般为30分钟,只能会见一次或者两次。这种限制,使得律师无法及时充分地了解案件情况,因而不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3.会见内容的限制

关于会见的内容,法律规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另一方面是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但在司法实践中,会见内容也受到诸多的限制。某些侦查部门要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要向看守所提供会见内容或者提供会见的内容提纲,会见时不允许超过提纲的询问范围,限制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有的在场侦查人员还直接发问和插话;某些侦查部门不允许律师制作会见笔录;一些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由律师自备手铐,会见前先为犯罪嫌疑人戴上手铐;某些侦查部门将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仅限于宣读法律条文或对法律条文本身进行解释;还有的地方看守所采取摄像、录音等监控手段,使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精神高度紧张,无法进行正常的会见和交谈。凡此种种,都使得律师会见效果受到影响。

这章没有结束^.^,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喜欢刑事法治论(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陈兴良刑法研究专著系列)请大家收藏:(www.miaoshuyuanxs.com)刑事法治论(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陈兴良刑法研究专著系列)妙书苑更新速度全网最快。

刑事法治论(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陈兴良刑法研究专著系列)最新章节 - 刑事法治论(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陈兴良刑法研究专著系列)全文阅读 - 刑事法治论(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陈兴良刑法研究专著系列)txt下载 - 陈兴良的全部小说 - 刑事法治论(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陈兴良刑法研究专著系列) 妙书苑

猜你喜欢: 诡秘之主当不成赘婿就只好命格成圣开局失业,我让歌坛大魔王回归大禁区:东非大裂谷傲娇校花爱上我狗带吧青春窃天完美世界红楼之挽天倾签约AC米兰后,我开摆了